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19-04-28 11:12:24
摘要: 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200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意见》)。

10多年来,我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市直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市会员人数已发展到了150多万人;坚持每年与市政府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年解决一个实际问题;文化宫改建项目正式落成,新建成的市工人文化宫为各基层工会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公益服务项目;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困难帮扶、法律援助、技能培训、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各项服务,工会的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重要文件依据,是在新时期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重要保障。   

2017年市人民政府对2017630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提出《意见》存在上位政策依据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形。为此,我会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201810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该文件总体仍符合需要,但由于出台时间长,过去的提法已不适用于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我会按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在认真研究涉及工会的现行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意见》进行了修订,20181116日,由市总工会办公室将新修订的《意见(初稿)》征求市总工会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意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所提意见修改完善。1126日,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市总工会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意见(初稿)》进行讨论审议,形成征求意见稿。1129日,我会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19个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到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213日,我会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1214日,召开主席办公会,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审定形成送审稿。1218日,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同时根据市法制办意见修改完善。2019116日,市政府联系工会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该《意见(送审稿)》的工作专题会议,召集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议,我会根据专题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220日,市总工会召开2019年度第3次党组会对《意见(送审稿)》进行再次审定。

三、修改的法律依据

《意见(送审稿)》修改,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号)》、《中国工会章程》、《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意见(送审稿)》保持了原来的结构及基本内容,对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按照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求对文中指导精神和关于工会职能作用的论述进行修改。

(二)按现行称谓对文中的涉及部门称谓表述进行修改,对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表述进行修改,对进城务工人员修改统称为农民工。

(三)具体修订为:第一段,删除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增加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内容;(修改原因,目前党的最新工作指导精神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最新提法来修改)

第一部分(一),删除了“构建和谐南宁”,增加了“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改为“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根据习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最新论述和全总十八大精神修改,删除构建和谐南宁是按照市委关于建设南宁最新提法)

(二),将所有的“(系)”删掉,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南府发[2003]7号)”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20号)”,将“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改为“帮助工会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修改是根据桂政办发[2015]20号文的精神和有关表述)

(三),删除了“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将“企(事)业改制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事)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改为“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根据法制办的意见对表述进行修改,删除那句话,避免产生歧义,表述更加清晰明确)

(四),将“完善国有资产、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劳动保障、民政、信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改为“完善国资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信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部门公文中最新的称谓表述来修改)

第二部分(一),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改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行文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删除,按照人社局的在公文中的最新称谓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后半句的内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表述来修改)

(二),将“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改为“以国有控股、集体控股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将“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改为“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第一个修改内容按工会最新的有关政策文件表述修改,第二个修改内容根据政府组织审定会意见删除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是避免产生歧义,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包含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三),删除了“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将“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工作”改为“送温暖活动和困难职工日常救助工作”,“要大力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改为“要大力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社会救助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删除了“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是因为目前工会已无此类机构和相关职能,将“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工作”以及后面的内容进行修改是按照帮扶中心的工作内容和方式修改,同时根据城市困难职工脱困解困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修改)

(五),将“配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做好一年一度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暨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的评选”改为“配合工会做好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修改是因为“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的评选”已不开展,同时从全国到自治区及南宁的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都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四)对其他一些文字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

五、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南 宁 市 总 工 会

201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