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谨向奋战在各行各业的全体女职工致以诚挚的节日祝福与崇高敬意。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育友好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严防严控工作场所性骚扰。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并坚决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严禁以违背女职工意愿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接触等方式实施骚扰行为,同时为受害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与保护,着力营造安全、平等、尊重的职场氛围。
二、切实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全过程中,需严格恪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三、积极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女职工健康检查,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
四、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和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产假增加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平等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护等内容纳入协商议题;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希望各用人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尊重女职工、关爱女职工,严格依法履行权益保障责任,共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携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7日
最新推荐
点击排行
- 233981王东明:在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
- 210412南宁市总工会各部室简介…
- 17576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 155464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 150265@广西人留意!10月17日开始医保缴费,…
- 150156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 144057南宁市总工会基层联系指导组分组名…
- 13282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
- 121159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1203410南宁市总工会民族团结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