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管理,节约资金,提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市工人文化宫、市总工会工人休养所、市总工会所属企业、社会团体(驻市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使用工会经费和自有资金按确定的程序,以采购方式获取标准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等。
采购需求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依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控制价必须不大于经批准的预算。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七条 各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凡进行工程项目、购买货物和服务等,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具体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类。单项在6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监理除外)。单项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监理服务采购。
(二)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
(三)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限额的零星采购,市总工会、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另行制定零星采购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总工会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组长为分管或协管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网络工作部、权益保障部负责人组成,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纪委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同时统筹负责采购市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直属企事业单位采购有相对统一类型、规格、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需求部门(单位)一般是集中采购具体实施部门(单位)。机关纪委对集中采购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是集中采购的审计监督部门。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集中采购制度;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预算、采购项目内部决策文件等是否完备;
(三)审批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方式;
(四)审核市总工会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五)负责对集中采购合作单位、评标专家、供应商的诚信管理工作;
(六)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七)其它。
第十条 市工人文化宫、市总工会工人休养所、市总所属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自行组织开展的集中采购项目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自觉接受市总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程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事项审批。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将采购费用列入当年的部门(单位)预算,在采购前履行采购事项审批手续。采购事项审批应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及意义、采购内容、资金概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党组会进行审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集中采购,确有需要的必须向市总工会提出增加预算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部门(单位)获得采购项目审批文件后,自行依据服务质量、项目经验、服务报价或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报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并及时向确定的项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集中采购代理委托函。代理服务费由采购部门支付的,应及时签订代理委托合同。
(三)编制集中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实施部门(单位)会同选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集中采购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四)集中采购文件审批。采购实施部门(单位)收到集中采购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的集中采购文件并经初审后,及时向市总工会提出审批申请。
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会议对集中采购项目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紧急采购项目经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材料应行文批复采购实施部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还需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审定。
集中采购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
1.项目基本情况;
2.采购审批文件;
3.批准的项目预算;
4.拟定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
(五)集中采购开标、评标、定标。开标日,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派1名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资产监督管理部、机关党委各派1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按照评标办法的约定办理。
(六)中标(成交)结果确认。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应在3日内对中标(成交)结果予以确认,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成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总工会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送1份至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各保留1份。
(七)合同签订和履行。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根据经备案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文件按程序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履行按《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采购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需求部门(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共3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采购项目参与部门(单位)人员参与验收。经审办、机关纪委各1名同志列席监督。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资金结算。集中采购完成后,由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上验收书、合同等进行结算,按程序和额度进行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十)档案管理。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完成后,经整理、归集,将采购流程各项原始资料移交市总工会档案室保管。资料保存期为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第五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采购等7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由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项目:
1. 单项建设工程在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在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
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在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3家(含本数)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邀请招标: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单项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
4. 单项或批量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各类货物、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就采购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
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 单项在6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在6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工程监理除外);单项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各类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除外)。
4.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 因采购需求部门(单位)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3.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4. 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各类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除外);
5.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3家(含本数)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依据性价比确定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实行询价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各类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除外)。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单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以及原招标合同的后续补充订货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4. 经招标废标后或经组织其它采购方式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 1 家。
单一来源的审批流程:由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3人以上专家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达到本办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审前公示),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定。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七)直接委托采购。是指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直接委托采购方式:
1. 涉密项目可直接委托采购,其中涉密项目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 抢险救灾的项目;
3.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4. 意识形态项目,其中意识形态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5. 特殊需求、专业服务项目,其中特殊需求、专业服务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特殊需求、专业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选择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类项目选定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做好集中采购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分别在每年3月中旬、12月下旬将本部门(单位)当年采购计划和全年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报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在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董事、监事的;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集中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经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核实,存在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不定期开展集中采购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二)制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的情况。
(三)集中采购内部流程和内部决策情况。
(四)采购档案管理情况。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二)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选用和报批的。
(三)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承办采购项目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集中采购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平评标行为的。
(九)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全市工会系统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需求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全市工会系统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未经采购需求部门(单位)书面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分包给他人的。
(三)投标/磋商/谈判截止后撤消投标(响应)文件的。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向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全市工会系统的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对招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未按采购程序执行的。
(二)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或不合理内容的。
(三)违反开标、评标纪律,不服从监督管理人员管理的。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代理业务转让给他人的。
(五)不向采购需求部门(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规现象发生或采购失败的。
(六)因从业人员重大失误致使采购失败,造成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损失或导致代理的项目被投诉的。
(七)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八)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的。
(九)泄露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制订的《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南工办发〔2020〕11号)不再执行。
附件: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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