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马璐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提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22年,为全面、准确了解《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13个省(区、市)联合开展了《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调研。
马璐介绍,总体来看,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在进一步提高,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各项规定基本到位。调研同时显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对《特别规定》进行修订。
社会关切和女职工实际需求仍存不适应
针对目前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马璐在上述提案中指出:一是《特别规定》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存在不适应的地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促进妇女健康等诸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规定》应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特别规定》与当前社会关切和女职工实际需求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近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有待调整等问题有所凸显并引发社会关注,女职工对加强生育保护、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的诉求强烈,这些都对《特别规定》的修订完善提出了新课题。
三是《特别规定》与近年来地方立法探索相比已相对滞后。近年来部分地方明确细化了女职工卫生费、妇科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吸收借鉴地方立法探索中的好经验做法,进一步作出修订完善,形成对地方立法的科学指引。
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和程度
基于此,就修订《特别规定》马璐建议,应提升《特别规定》立法层级和效力,推动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全面准确界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范围。适应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维权手段和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监管规定和罚则,确保法律实施效力。
与此同时,还应适度完善保护内容和程度,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马璐建议:一是适度强化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相关规定;二是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三是探索建立由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等联合组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当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层分类确定孕期、哺乳期保护水平。
此外,还应同步系统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马璐认为,《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面临的其他问题。她直言,在完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应同步系统修订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支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将生育成本社会化分担、男女共担家庭责任、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等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的平衡。(刘璐)
最新推荐
点击排行
- 220971王东明:在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
- 156442南宁市总工会各部室简介…
- 134543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 119354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 114805南宁市总工会民族团结宣传…
- 107346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基层…
- 105597南宁工运2020年第三期
- 105298南宁工运2020年第二期
- 105049市劳动模范黄诗予向基层工会捐赠11…
- 10393102021年南宁市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