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能否享受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三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也享有休产假的权利。这个是从女职工的生理角度和人道角度出发的,需要通过休产假来恢复身体健康。不能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就不能休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那98天的基础产假,但男方的护理假不能享受。
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超生超育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三是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所有处分处罚并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规章制度有相关解除规定,因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指:生育医疗费用、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如果女职工违法生育,违反我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享受产假待遇,目前暂没有对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的法律及法规规定,但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已婚女职工不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经济上还跟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享有同样的待遇。所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用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工资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但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等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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