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伸援手,情系职工办实事——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帮你维权啦
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3-07-09 22:30:48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感谢市总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

实实在在帮助我们解决了问题!”

6月28日,南宁市总工会收到了一面锦旗。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溯

 

2022年12月5日,在某电器经营部工作的谢某搭乘工友驾驶的三轮车在送货回来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肋骨骨折住院。因电器经营部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谢某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电器经营部在支付了医药费后,也没有依法向谢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就不能索赔?

 

当然不是!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帮你维权!

 

今年4月,谢某向南宁市总工会求助,南宁市总工会立即指派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申请确认其与电器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案件,该案件经过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后已取得胜诉裁决。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结束后,为帮助谢某快速获得工伤赔偿款,避免双方讼累,南宁市总工会和律师团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研判分析,结合调解和司法实践经验,多次与电器经营部进行沟通协商。6月3日,双方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电器经营部在当日一次性将十多万元的工伤赔偿款支付给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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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感谢南宁市总工会的援助,

6月28日,

谢某的家属向南宁市总工会赠送了一面 

“法律援助伸援手,情系职工办实事”

的致谢锦旗

 

普法时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因工受伤时,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