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将至,这份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收好!
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5-03-04 11:28:48
摘要: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育友好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严禁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三、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产假增加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依法改善女职工用工条件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关爱室、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五、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

  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要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