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新业态就业者的劳动纠纷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多位代表委员建议——
补齐法律短板,给新业态劳动者明确“身份”
中工网北京3月8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维砚 陈晓燕 郝赫)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交界别提案,聚焦“困在系统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引发持续热议。针对如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要补齐法律短板,给新业态劳动者明确的“法律身份”,让他们维权有据可依。
“新业态就业呈现用工链条长、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特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调研中发现,仅有43%的从业者与平台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9%的从业者签订了劳务协议,28%的从业者什么也没有签。“一些企业还会通过众包、中介制、劳务派遣等‘套路’规避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一旦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就会遇到诸多麻烦。”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告诉记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新业态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争议焦点。
资料显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中,61.2%的案件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审结案件中,超过84%的案件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也发现,在涉及新业态劳动者被欠薪、因工受伤要求赔偿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各地法院对于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没有较为明确、统一的倾向,不同个案的认定也存差异。
“平台用工主体地位的‘虚化’使平台就业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但劳动者同样受制于平台系统的算法和规则,呈现一定不自主性,也难以归入非劳动关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解释说,以平台就业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缺乏明确的“法律身份”,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适用困难。
肖胜方代表进一步建议,对新业态从业者单独立法,明确其“法律身份”,给予其专门保护。单行立法可先采取部门规章形式,待时机成熟后再整体立法。
周世虹委员也建议,采取特别立法模式,或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专门章节,对新业态劳动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合理平衡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劳动法律法规需要适应劳动关系变化不断调整‘上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原主席、公职律师丁小岗总结说,有必要在系统梳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基础上,补齐缺项,细化有关制度规定,统筹做好清理、整合等工作,借鉴民法典编纂经验,适时将编纂“劳动法典”提上日程,形成适应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科学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从而把广大劳动者最大限度纳入劳动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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