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支持这四类群体创业就业可享“税费红包”!
来源:中国政府网、央广网、人民网、合肥日报、青岛日报等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3-08-06 17:51:01
摘要: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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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群体享税费优惠:每户每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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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上述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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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