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南宁交警发布《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障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文明出行,服从人民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二、同方向有三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微)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但同方向仅有三条机动车道且已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除外;同方向最左侧车道已设为公交专用车道且其余车道数有三条及以上的,公交专用车道的相邻车道为小(微)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三、禁止机动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鸣喇叭。
四、在以下区域设立交通宁静化街区,禁止超过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化街区:
(一)由滨湖路、双拥路、桃源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民族大道、茶花园路、长湖路合围而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由铜鼓岭路、青林路、青环路、雷公岭北路合围而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
(三)由五象大道、体强路、歌海路、平乐大道合围而成的封闭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五、禁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原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六、对下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全日禁止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简称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二)每日6时至22时,禁止载货汽车(皮卡车及悬挂新能源号牌的封闭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微型厢式货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旅居式挂车除外)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
(三)全日禁止载货汽车(皮卡车及悬挂新能源号牌的封闭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微型厢式货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竹溪大道、青竹立交桥、厢竹大道(竹溪立交桥至竹岭立交桥段)、邕江大桥;
(四)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20时,禁止悬挂新能源号牌的封闭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号牌的微型厢式货车通行民族大道、竹溪大道、青竹立交桥、邕江大桥;
(五)全日禁止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南湖隧道、清厢快速路;
(六)前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明)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七、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摩托车、非机动车、铰接式客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通行。
八、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属于本市用于涉及生产、生活必需能源类(电力、燃气、水务)应急抢险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
(二)2019年3月31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快速环道以内区域道路通行,但可以在本市快速环道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道)通行;
(三)2019年3月31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可以在本市快速环道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道)通行。
九、允许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涉及生产、生活必需能源类(电力、燃气、水务)应急抢险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有统一的专用外观标识;
(二)驾驶人穿着有统一行业标识的制服;
(三)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通行证明;
(四)正在执行应急抢险、执勤执法任务。
十、由本市各客运站进出市区的班线公路客车应按以下指定线路通行:
(一)埌东客运站:由三岸互通立交桥进入市区,经民族大道、仙葫大道进站;出站经青林路、仙葫大道、民族大道、三岸互通立交桥离开市区或经青林路、仙葫大道、五合大道离开市区;
(二)金桥客运站:由那安快速路、昆仑大道(由东往西,至金桥客运站)进站;出站经昆仑大道(自金桥客运站始,由西往东)、那安快速路离开市区;
(三)安吉客运站:由南武大道或者安吉收费站进入市区,经安吉大道(由北往南,至安吉客运站)进站;出站经安吉大道(由南往北)、安吉收费站或经南武大道离开市区;
(四)江南客运站:经由那洪大道(银海大道以西)、朋展路、迎凯路、朋云路进站;出站经迎凯路、星光大道(迎凯路至龟背桥段)、银海大道(由北往南)离开市区;
(五)西乡塘客运站:由石埠收费站或者G324国道,经大学西路(由西往东,至西乡塘客运站)进站,出站由大学西路(自西乡塘客运站始,由东往西),经石埠收费站或者G324国道离开市区;
(六)凤岭客运站:由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南宁火车东站东送客平台进入凤岭客运站三层进站平台,出站由凤岭客运站地面层、站南东路、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离开市区。凤岭客运站离站空车蓄车线路为沿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站南一支路、凤岭北路、站南东路、高坡岭路、长虹路、凤凰岭路至蓄车场,空车进站线路为沿凤凰岭路、双凤立交桥、凤岭北路、站南一支路、站南东路,进入凤岭客运站地面入口。
十一、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十二、非机动车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或停留;路口设置有非机动车候驶区的,应当沿交通标志、标线、非机动车道顺向或道路右侧通行方向驶入非机动车候驶区;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禁止在人行横道线范围内、渠化岛外或非机动车候驶区外停留,现场人民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指挥可以停留的除外;
(二)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行人;
(三)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时,应当避让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并靠右侧通行;
(四)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
十三、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开展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设置和维护临时交通安全设施,配置交通疏导员疏导交通,确保作业安全、规范。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有的交通安全设施。
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开展作业,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上述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进行调整或者暂停,待影响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十四、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每日7时至20时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按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将车辆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
(二)各方车辆牌证齐全,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各方驾驶人证件有效,均不涉及酒驾等违法行为;
(四)车辆能够移动。
十五、本通告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绕城高速公路”是指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二)“绕城环道”是指由那安快速路、庆玉快速路、银海大道、那洪大道、洪历路、三津大道、西明大桥、罗文大道、可利大道、高新大道、安吉大道、西津路、连畴路合围组成的道路环线;
(三)“快速环道”,是指由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和厢竹大道及连接以上各道路的各立交桥组成的城市快速路环线;
(四)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是指在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按照多用途货车进行生产管理的多用途货车,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轻型、微型货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连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本市区籍”,是指车辆登记地为南宁市六城区(不含武鸣区及市辖各县市)。
十六、本通告内各道路环线、数量相关的“以内”“以外”“以上”“低于”的表述,除有特别说明的,均不含本道路(路段)、本数量。
十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31日
《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解读↓↓↓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的《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2024版《通告》)于2024年3月31日发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2019版《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近5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参与下,交警支队依法履职、科学管理,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19版《通告》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4年4月30日有效期满。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确保政策衔接。经对2019版《通告》施行5年来南宁市道路交通总体形势评估,制定出台新《通告》,为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南宁市交通管理发展做好谋划,符合当前南宁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制定过程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4版《通告》的制定,履行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制定的法律依据
2024版《通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2024版《通告》规定的相关管理措施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说明
2024版《通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服务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民生福祉,在2019版《通告》的基础上,延续了调减城市中心城区交通总量、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大方向,对城市道路交通疏导、交通限制等方面合理调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文明交通,延续宁静化交通管理。为打造南宁市宁静化交通示范街区,还群众静夜安眠,打击飙车飙音违法行为,将“禁止机动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鸣喇叭”和设置3个宁静化街区内容分别调整到第三点、第四点予以保留。
(二)调减交通总量,部分调整限行区域和车辆类型。2024版《通告》第五点至第九点分别规定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城市道路的车辆类型和情形,调整相应车辆的通行区域,主动适应当前城市交通发展趋势,将交通总量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确保市区交通在高峰期仍保持一定的可调控空间。
1.第五点明确了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禁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原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通行,相关车辆仍可以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各等级公路、其他非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
2.第六点、第七点、第十点对特殊行业车辆、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公路客车的通行实行分时段、分路段的限制区域通行、指定道路通行等措施,削减交通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民生及社会生产必需的交通出行。
3.第八点和第九点是对摩托车通行管理的措施,基本延续了2019版《通告》原有政策。同时,对于允许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摩托车,提出规范使用的要求,确保相关车辆只能专用于公务。
(三)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新能源车型的支持力度。
1.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和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4版《通告》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城市道路通行,保障物流畅通,提升配送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关于载货汽车限制通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放宽,对皮卡车不再限行。
2.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及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2024版《通告》对新能源封闭式货车、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微型厢式货车仅限制高峰时段通行部分主要道路,其他时段不再限制通行。
(四)立足依法治理,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1.2019版《通告》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设置了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行范围,在2024版《通告》第十一点予以延续,调整表述为:“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2.对2019版《通告》明确的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进行部分调整表述,2024版《通告》第十二点延续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规范驶入候驶区等通行规则,为保障行人在人行道的通行安全,延续“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等规定。
(五)强化安全责任,规范占道施工作业管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占用或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或开展非交通活动的规定,2024版《通告》第十三点调整部分内容并修改表述,延续了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畅通的,强调了设置疏导员和消除影响的内容,减轻因占道施工对道路造成的拥堵,降低占道施工路段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有效保障占道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六)加强科技应用,持续推动事故快处快赔。2024版《通告》第十四点延续无人员伤亡轻微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内容。2023年6月以来,交警支队创新科技信息化应用,试点基于“交管12123”App的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在线快处工作,即当事人线上报警,交警后台审核出具认定书,认定书通过“交管12123”App以及手机短信推送给各方当事人,进一步减少次生事故,增强便民高效,实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目标。2024版《通告》的第十四点规范相关内容表述和适用条件,确保持续推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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