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密切关注台风“摩羯”动向的同时,不少记者朋友正直击台风一线,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为观众带回最新消息。网友纷纷喊话记者“注意安全”,也有网友提问,如果记者、交警等在外出工作或者抢险救灾期间受伤能否算工伤?普通职工在台风天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这些工伤知识希望用不上,但是可以了解一下!
Q:记者、交警等在台风中工作时发生意外伤亡,属于工伤吗?
A: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Q:休假期间抢险救灾受伤视为工伤?
A: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Q:职工自行参加公共救援等见义勇为活动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A: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Q:保安亭被台风刮倒,致值班保安受伤,算工伤吗?
A: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Q:台风天因工外出办公事,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A: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Q:台风天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了,属于工伤吗?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的伤害程度,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而对于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吹倒、摔倒等发生伤亡的,因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损害,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意外事故处理。
那么,工伤认定有时限吗?能口头传达工伤认定决定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伤认定决定应多久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以口头传达吗?”
不可以。工伤认定决定是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的依据。因此,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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