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能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出台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让小桂来为大家划重点——
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该《办法》。
注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规”)中提到,“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也就是说,旧规只针对对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不适用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而《办法》则明确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申请病残津贴需要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纳入到了适用范围。
鉴定程序明确
从鉴定程序来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时限压缩至15日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
及时组织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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