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经市国资委授权其管理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上述企业需进行职工安置的以下情形适用本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企业破产关闭;
(二)以下企业改革事项中,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安置:
1.企业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
2.企业被非公企业吸收合并;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关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职工安置;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用本办法进行职工安置的其他企业改革事项。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当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来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数。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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