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通知
桂工办发〔2016〕34号
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4-13 15:30:28
摘要: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要求,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已经建成并启用。

 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宁铁局工会,各直管基层工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要求,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已经建成并启用。为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现将全国总工会和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培训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能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明确基层工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推动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各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对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协系统工作应予以重视。

各市总工会负责对本地区下属基层工会审查登记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培训按照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详见附件2)

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的操作由专人负责,负责审查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有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培训工作。

二、规范管理,依法登记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会员人数2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由财政拨款、经费有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基层工会,会员人数不做要求,符合全总要求的基层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对于基层工会,是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的,可依法进行登记;属于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暂缓予以登记。

对于乡镇总工会、工会联合会,凡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登记。

对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层工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处理,由其所在市总工会自行协调,到相应县(区)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对于产业、系统工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处理,由其所在市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对于宁铁局工会,其本级工会由区总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各下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处理,由其所在市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对于驻邕区直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由区总授权广西区直企事业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三、规范操作,及时报备

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不涉及工会审批任务,只用于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和证书打印等信息化处理工作。

全区工会组织的审批登记业务按照原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进行,各级工会及时向区总报备本年度的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情况。

各市总工会收到新版法人登记表册并发至本地区下属基层工会后,我区正式启用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进行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旧版法人资格证书(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正本+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停止使用,新版法人资格证书实行“三证合一”(样图参见附件3)

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通知》(厅字〔2008〕7号)要求制作。市(地)级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的内容:“XX市(区、州、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对还没有办证专用章的各级工会,请持地方工会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公安局进行刻章(样图参见附件4)。

 

附件:1.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略)

2. 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略)

3. 新版法人资格证书样图(略)

4.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样章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