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工办发〔2018〕32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4-13 15:33:17
摘要:指导和规范全区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精神,为指导和规范全区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是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工会法律地位,增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力和保护工会资产的现实需要。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事关工会工作全局。依法进行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和变更,取得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工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具、工会账户的年审及正常使用有重大影响。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明确登记部门,专人负责,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审查、登记、存档管理制度。负责审查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有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把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作为服务基层的一项实事来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对象

(一)依法成立的基层工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乡镇总工会、工会联合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和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由财政拨款、经费有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基层工会,会员人数不做要求,符合全总要求的基层法人登记其他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工会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得进行法人登记。

(二)任期尚未届满的基层工会

本届任期尚未届满的基层工会可以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即将进行换届或近期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工会法定代表人的基层工会可以暂缓登记;超过任期未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的基层工会不予登记。

三、进一步明确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基本原则

新版法人资格证书上标示的18位统一代码取代原有的工会法人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成为工会组织的“身份证号”。本着“全覆盖、无交叉”的原则,工会赋码领证分以下情形:

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建立的工会,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以机构编制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载体;其他工会由地方工会赋码,以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作为载体。

四、进一步明确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办证主体

按照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办证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做如下分配:

(一)隶属于市(县、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二)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直管基层工会本级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核准登记;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直管基层工会下属驻邕基层工会,以所在单位工商登记为准,在广西区工商局登记的,由自治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作部核准登记,在南宁市及城区工商局(行政审批局)登记的,由南宁市总工会及相应城区总工会负责核准登记;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直管基层工会下属邕外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三)驻邕区直、中直机关工会,由自治区总工会授权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核准登记;邕外机关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四)驻邕区直企事业工会和广西区直企事业工会委员会管理的中直企事业工会,由自治区总工会授权广西区直企事业工会委员会核准登记;邕外中直、区直企事业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五)新经济组织工会和新社会组织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六)本条以外的企业工会,省级工会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核准登记,下属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总工会核准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规范登记流程

各级工会应该按照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流程进行,发证机关在审核基础上对要件进行核准,表格、资料完备的,予以发证;要件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表格、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向申办的基层工会说明原因。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内页、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已经下发至各市总,各市总工会应及时下发至辖区内县(区)总工会。

(三)完善登记专用章管理

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样式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的通知》(厅字〔2008〕7号)要求制作。市级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的内容为:“XX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经授权的县级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的内容为:“xx县(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对还没有办证专用章的各级工会,请持地方工会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公安局进行刻章。

附件:1.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流程

2. 工会法人申请登记表(略)

3. 工会法人变更登记表(略)

4. 工会法人注销登记表(略)

5.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略)

6. 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联系人:周文静,0771-5780571)  


附件1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流程

一、首次申请办理法人资格登记

基层工会应当于工会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一式三份;

(三)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上级工会对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无法提供进场工会成立的批复的,由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出具证明,注明成立时间;

(四)工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二、申请办理法人资格变更登记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一式三份;

(三)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上级工会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届中法定代表人或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上级工会对变更结果的批复,无法提供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的,由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出具证明,注明成立时间;

(四)工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五)交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尚未在系统内办理过法人资格证的,提供全体旧版法人资格证(正本+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遗失的,登报声明并提供报纸。

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办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三)原法人资格证书,遗失的,登报证明并提供报纸。

审查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系统内注销法人资格。

四、申请补办法人资格证书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证书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法人资格证书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刊载遗失法人资格证书声明的报纸。

审查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补发法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