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造工会“一小时法律服务圈”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打造工会“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是指工会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点,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工作,使职工(含农民工)和各级工会在有法律维权需求时,能够在一小时内寻求到高效、优质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基本要求是:通过提高工会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服务能力以及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含农民工)和工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工会“一小时法律服务圈”的服务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服务范围
1.为职工(含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1)为来访来电者提供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参与调解;
(4)代理仲裁和诉讼。
2.为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1)为工会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
(2)审查工会签订的经济合同,维护工会最大利益;
(3)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4)根据工会的要求为其直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5)工会组织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二)目标任务
1.到2018年底,全区100%的市、县(区)级总工会、市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和部分县(区)级工业园区工会、大中型企业工会建立起工会法律咨询机构。
2.到2018年底,全区有1000名以上的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各500名)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实现全区所有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名称规范、人员配置规范、职责和工作制度统一,并在职工有法律服务需求时,在一小时内提供服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工会“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建设
(一)加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各级工会要不断完善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在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服务窗口。要推进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并将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按以下规范制作相应的标牌张挂于办公场所门前,确保职工(含农民工)和工会在需要法律服务时一小时内找到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的服务人员。
1. 自治区总工会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总团”。
2. 各市总工会设立“XX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到2017年底,各市总工会要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的要求和标准,100%建立。
3. 各县(区)级总工会设立“XX县(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2017年底要建立90%以上,到2018年底要100%建立。
各市级工业园区工会建立“XX工业园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
4.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和部分县(区)级工业园区工会、大中型企业工会建立“XX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点”(聘请3个以上律师的,亦可建立“XX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
5. 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底全区所有县级以上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产业(系统)工会要从各级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聘用律师中择优聘用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为工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做好工会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会内部法律服务等工作。
6. 为了充分利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源,各地工会在建好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后,在征得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意后加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牌匾。
(二)加强工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整合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工会法律服务队伍。
1. 聘请社会专业律师。自治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总团聘请8-10名,市级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聘请5-6名,县级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市级工业园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聘请2-3名,其他(含县级工业园区)法律服务律师站、点聘请1-2名,以保证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
2. 充分调动工会公职律师和其他工会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为职工(含农民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工会系统内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各级工会充分发挥他们的法律专长,支持和协调好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免费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其他法律工作者(劳动法纪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指导他们开展法律服务中的咨询、调解和仲裁诉讼的前期登记和证据收集等工作。
3. 建立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高校等单位的协调和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进一步壮大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4. 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加强对工会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法律服务人员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群众工作,能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行家里手。
(三)加强工会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工会法律服务经费列入预算,用于聘请人员、案件补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开支。
1. 自治区总工会经费预算。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全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将全区工会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工会经费预算,用于本级工会法律服务开支和补助下级工会支出,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有必要的经费。
2. 各级工会经费预算。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全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将全区工会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工会经费预算,用于本级工会法律服务开支和补助下级工会支出,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有必要的经费。
3. 从帮扶资金中安排一部分法律服务经费。每年从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工会自身帮扶经费中,安排不低于3%的经费专门用于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弥补工会预算经费的不足。这些经费可以用于聘请律师、也可以用于案件的补助。
(四)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制度建设
1. 完善工会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规定,规范我区工会法律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完善服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促进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开展。
2. 完善工会法律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有效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服务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禁以各种理由、方法,挤占、挪用法律服务工作经费。
3. 完善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建立准入制度和淘汰退出机制。自治区总工会经费补助的聘用律师,需有劳动仲裁、诉讼的办案经历且执业五年以上,经基层工会逐级推进及向律师协会考察了解后由自治区总工会批复,由所在地工会聘请(目前仍由各级工会聘请为律师团(站、点)成员的,经考核合格,优先续聘)。对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积极为职工和工会服务的,不得续聘。
4. 完善工会法律服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报告制度。档案材料包括法律服务申请表(含申请、审批、指派律师一体化简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和解书等。要加强工会法律服务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设区总市总工会每个季度要向自治区总工会上报有关信息。
5. 完善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的律师值班制度。统一律师值班时间;全区市级以上工会律师团统一每周一、三、五下午为律师值班时间;各县级工会律师站每周一、三下午为律师值班时间;其他站点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律师值班时间。有条件的市、县级总工会可以增加待遇、增加聘请律师来增加律师值班。
非律师值班时间,有职工需要法律服务的,先由各级工会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缺需律师提供服务的,可以与律师联系,由律师提供电话服务;案情复杂需要面谈的,由工作人员通知律师到场或另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五)加强工会法律服务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建设
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列入对各市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监督考核办法加以监督考核。同时,自治区总工会将加强全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自治区总工会报告。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年初向全区通报上一年度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为了充分调动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总工会定期对法律服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特别优秀的法律服务人员,授予“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并推荐参加全“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比;适时开展评选“广西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案例”、“广西维护职工权益优秀案例”等活动。
(六)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合作机制建设
强化市与市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工会法律服务的合作与沟通。协调市与市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按照案件发生地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为主要服务机构,必要时申请人户籍地工会法律服务机构给予协助。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访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职工法律服务与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完善法律服务办案相关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站、点的合作,把职工法律服务纳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争取部门在经费、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四、组织保障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当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重要载体抓好落实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全会的重点工作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工会法律服务水平。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促使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中难度问题的解决,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拓展和深化工会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除面对面的开展接访服务外,要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网络等新兴媒介创建与职工互动和服务的新平台,拓宽职工法律服务的渠道,拓宽职工的诉求达渠道,使之惠及更多职工。
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宣传职工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积极宣传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各地工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推进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不断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注重发掘和积极宣传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我区工会法律服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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