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会信访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工办发〔2018〕35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4-13 15:39:52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各市,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基层工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阅批职工来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阅批职工来信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妥善处理到自治区总工会的突发性上访事件,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类

自治区总工会对信访事件实行分级处置,信访事件按信访人数设立三级预警分类。三级预警是指不足5人的一般信访事件;二级预警是指5人以上不足50人的重大信访事件;一级预警是指50人以上的特大信访事件。根据不同的信访事件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

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调度,启动应急工作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上访人反映问题为导向,以诉求为指针,确定调解和处理主题(单位、部门)。涉及自治区总工会相关业务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协助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调解处理。

()三级响应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或值班律师)依法接待。了解来访人员的诉求,认真进行登记,向信访人员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级响应

1. 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并通知值班律师参加接访,部门领导5—8分钟内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对涉及自治区总工会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场共同参与处理,有关部门人员10分钟内赶到现场,负责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2. 要求来访人员选出不多于5名代表到信访接待室进行商谈,认真登记代表反映的问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自治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汇报。

()一级响应

1. 先按照二级响应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

2. 确有必要的,向来访人所在地市总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反映,要求派人参与协调处理;向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要求参与协调处理;向自治区信访局或政法委、维稳办汇报并配合处理。

3. 将该事件的人数、事发地、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事态动向向自治区总工会主要领导汇报。

三、其他事项

(一)定期对重大、特大突发性信访事件进行回访,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及处理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二)要求下级工会建立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制度,重大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结束后,应分别进行总结并逐级向上一级工会汇报。

(三)要求下级工会对可能印发职工重大、特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上报。做到早排查、早介入、早反映、早排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制订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一、定期接访

设立“主席接待日”。由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协调安排,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下午为“主席接待日”,安排自治区总工会领导轮流带班接待上访职工。接访地点设在自治区总工会信访接待室或办公区域内其他办公室,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和值班律师协同接访。

二、重点约访

对一些重要的信访案件,如群体性劳动合同争议、工资争议、社保纠纷等职工重复上访、协调难度大、影响大的信访问题和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自治区总工会领导现场接访的,由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另外选定时间进行重点约访,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和自治区总工会相关部门陪同。重点约访在自治区总工会信访接待室进行。约谈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安排在自治区总工会会议室进行。

三、带案下访

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可以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信访事项深入问题发生地进行现场接访。到问题集中、矛盾突出的地方,倾听职工呼声,分析职工诉求,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阅批职工来信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总工会本级职工来信处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制订自治区总工会领导阅批职工来信规定:

 

一、给主席的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对来信进行分类,按照来信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阅办,处理后及时上报主席。按照情况等级及人数,对反映重大情况或紧急情况的职工来信,立刻按照程序上报;对一般来信,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处理,定时汇总上报。

 

二、给党组领导个人的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由收信领导亲自阅示,根据领导批示要求,交由业务部门抓好落实,办理结果酌情报告相应领导或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相应领导。

 

三、给无具体署名的区总领导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阅批,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指示,交由业务部门及时办理。

四、给自治区总工会原领导的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指示,交由业务部门及时办理。

五、给自治区总工会业务部门(含驻会产业工会、驻会事业单位)的职工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指示,交由业务部门及时办理。

六、其他单位转到自治区总工会的职工来信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对信件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指示,交由业务部门及时办理。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工会信访秩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2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函>》(桂信函〔2015〕2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访接待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的函>》(桂信函〔201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职工。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四条 工会信访工作应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自治区总工会的信访维稳工作;各市、县(市、区)及基层工会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职工的原则,根据各种情况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会信访工作。

第六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转办信访职工提出是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向信访职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对本级工会只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和下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二)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三)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四)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工会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职工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加强工会信访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并与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政府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职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可以向当地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者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该事项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职工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截明信访职工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对采用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职工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二条 信访职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访职工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四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该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该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

(五)通报。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下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通报的主要内容:

1. 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工作情况;

2. 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

3.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

4. 各地工会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5. 到自治区总工会集体上访20人以上的上访事项;

6. 到自治区总工会上访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职工信访事项;

7. 有串联迹象且扬言进行群体性活动的信访事项;

8. 未按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总工会报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9. 未及时报送信访工作半年报告、全年报告的;

10. 对于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工作文件落实不到位的;

11. 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不再受理、重复来访事项处理:

(一)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 应当或者已经依法向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

2. 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之中的;

4. 不属于工会信访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事项;

5.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工会上访的。

(二)重复来访事项,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1.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 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工会再次走访的;

3. 对复核办结事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请求的。

(三)重复来访事项,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1. 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存档备查;

2. 对根据反映的内容和有关地方、部门在系统录入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处理。

不予受理、不再受理、不再重复处理告知书详见附件5-①-⑩、附件6①-④、附件7。

第十六条 信访职工向各级工会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职工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机关提出。

有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职工,并通报本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但是,信访职工的姓名(名称)、信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地方或基层工会发现可能造成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报告,并积极协同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职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九条 信访职工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工会领导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工会工作开展的,各级工会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条 工会在办理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职工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职工、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办理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职工。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模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会有关只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工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结情况应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第二十三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发现同级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一级工会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向本级工会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同级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以及下一级工会,应当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对于信访职工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在本级工会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本级工会领导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在工会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办理的人员和其所在内设只能部门、产业工会、直属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登记、告知、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值班人员(含夜班、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岗,或者未按要求接通、接听、记录、回复职工服务热线的;

(三)对属于其规定职责权限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四)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六)将信访职工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在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各级工会、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上级工会领导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对信访工作人员发放信访津贴,信访津贴参照当地政府信访津贴标准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工来信处理登记表(略)

2.职工来访登记表(略)

3.职工集体信访登记表(略)

4.工会信访事项告知书3种情况(略)

5.关于X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略)

6.不予受理告知书10种情况(略)

7.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情况(略)

8.不再重复处理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