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4号
来源:全国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4-13 15:42:56
摘要:全总第十六届书记处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全总第十六届书记处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工会及其领导干部、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通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工会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在工会只能范围内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职工合理合法权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省级工会领导班子每半年、市级工会领导班子每季度、县级工会领导班子每月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以上总工会应有部门负责信访工作,有工会信访工作干部,有信访和办公场所。

第四条 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工会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做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好本级工会信访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阅批职工来信、接待职工上访、包案处理职工信访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应当阅批职工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职工来访,开展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工作,包案化解职工信访积案;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将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政汇报;指导基层工会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协助党政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及时导入法定途径解决。

第六条 省级以上工会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信访工作;对本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疏导教育等工作;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职工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各级工会信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层工会信访工作,依法依规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加强对信访职工的疏导教育,规范信访秩序,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职工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建议。

第八条 各级工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每年与下一级工会、本级工作部门已经有关直属单位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明确年度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工会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下一级的工会信访工作开展、信访问题化解和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坚持集中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督查情况和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地方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全总工会每年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总工会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级总工会,加强工作督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及其领导干部、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失职渎职,严重损害职工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要求,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信访职工、信访部门和上级机关,严重损害信访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待信访职工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会领导干部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按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落实包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信访负面舆论过度炒作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涉及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已经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建议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党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耆其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方、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三年内参加信访工作评选表彰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情形,可以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