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1号
总工办发〔2017〕31号
来源:全国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04-13 15:44:15
摘要:《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全总第十六届书记处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全总第十六届书记处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信访工作情况交流,宣传工会信访工作经验,压实地方工会信访工作责任,推进工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职工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有效解决,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条 全国总工会就工会信访工作重大事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进行通报,适用本制度。《工会信访情况通报》制度是加强新时期工会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应对及时向全国总工会反映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这项工作。

第三条 《工会信访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编号,以书面形式不定期编辑发至省级总工会,并视情况抄送当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

第四条 《工会信访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可发到全国各省级总工会,也可发到需要通报的个别省级工会。

第五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工会信访工作情况;

(二)全国总工会领导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全国总工会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

(四)各地工会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五)到全国总工会集体上访20人以上的上访事项;

(六)到全国总工会上访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职工信访事项;

(七)有串联迹象且扬言进行群体性活动的信访事项;

(八)未按要求及时向全国总工会报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九)未及时报送信访工作半年报告、全年报告的;

(十)对应全国总工会信访工作文件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六条 收到有关职工信访重要事件的通报后,属于职工信访事件发生地的省级总工会应当核实通报所反映的内容,职工反映属实的应当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信访当事人合法诉求,反映情况不属实或诉求无理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七条 收到未向全国总工会及时报送有关文字材料的通报后,省级总工会应向全国总工会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办理;收到对于全国总工会信访工作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的通报后,省级总工会应当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省级总工会应加强同全国总工会信访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每半年向全国总工会报告本省工会信访工作情况,年终向全国总工会报告本省全年工会信访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