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发放劳动模范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3-11-16 09:45:40
摘要:《关于继续发放劳动模范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19985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规定:对荣获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发放荣誉津贴,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月65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每月85元,全国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05元,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发放。

200712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1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7115号文件,为了进一步改善劳模的生活条件,在社会上树立劳模的光辉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0811日起,提高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市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65月提高到150元,自治区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85元提高到200元,全国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105月提高到500元。

按照《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294号)南府发〔2007115文件20221228日届满,为做好文件效力衔接工作,保障全市劳动模范依法依规享受津贴待遇,进一步加强工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202341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发放劳动模范津贴的通知》(南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会于202211月,就《通知》代拟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意见,并结合反馈修改意见对《通知》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对《通知》代拟稿委托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知》代拟稿按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

    三、《通知》主要内容及修改原因

南府发〔2007115号的印发时间为2007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比2007年有了进一步提升,故将我市的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在2007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按照《通知》规定,劳动模范发放标准:市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全国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自2023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通知》涉及群体

按照劳动模范管理实行的属地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通知》所适用的发放范围为:组织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南宁市的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明确享受相应待遇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丁龙兵  

0771-2805708  28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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