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1998年5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规定:对荣获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发放荣誉津贴,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月65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每月85元,全国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05元,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发放。
2007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1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7〕115号文件,为了进一步改善劳模的生活条件,在社会上树立劳模的光辉形象,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市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65月提高到150元,自治区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85元提高到200元,全国级劳模的荣誉津贴从每月105月提高到500元。
按照《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2〕94号),南府发〔2007〕115号文件于2022年12月28日届满,为做好文件效力衔接工作,保障全市劳动模范依法依规享受津贴待遇,进一步加强工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2023年4月1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发放劳动模范津贴的通知》(南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会于2022年11月,就《通知》代拟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意见,并结合反馈修改意见对《通知》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对《通知》代拟稿委托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知》代拟稿按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
三、《通知》主要内容及修改原因
因南府发〔2007〕115号的印发时间为2007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比2007年有了进一步提升,故将我市的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在2007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故按照《通知》规定,劳动模范发放标准:市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全国级劳动模范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通知》涉及群体
按照劳动模范管理实行的属地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通知》所适用的发放范围为:组织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南宁市的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明确享受相应待遇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丁龙兵
0771-2805708 28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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