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21〕23号
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各工会工委,各产业工会,市属各基层工会:
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3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 宁 市 总 工 会
2021年9月2日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
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全国、广西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广西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是南宁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的评选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模范带头和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全面贯彻强首府战略,推动南宁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是在南宁市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台资(台属)企业的生产一线基层集体,具体包括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处)室等;工人先锋岗授予在上述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生产一线基层集体岗位中的职工。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获得者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市、县(区)、产业(系统)或相当以上级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事迹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授予。
第六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党员队伍作用发挥明显,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清正廉洁;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模范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南宁工人先锋岗获得者基本条件是:理想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扎根基层、淡泊名利,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服务企业、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的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八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的推荐应自下而上产生,推荐程序如下:
(一)推荐对象必须经过本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审查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推荐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还需要出具有关推荐对象的在廉政等方面证明材料。
(二)推荐对象工会关系属于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会工委、行业工会的,推荐上报到所属工会。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会工委、行业工会按差额评选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并对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需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上报到南宁市总工会。
(三)市直属基层单位经民主推荐、公示等程序后,推荐上报到南宁市总工会。
第九条 南宁市总工会(包括市总领导和机关各部门)根据所了解和所掌握的基层工会实际情况,原则上可向南宁市总工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分别推荐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各1个(人),由南宁市总工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后,推荐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会工委、行业工会进行推荐评选,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南宁市总工会,由南宁市总工会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选。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班组自事发起2年内不得申报南宁工人先锋号。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实行精神鼓励的原则,南宁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有条件的单位可由所在单位给予先进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集体代表,南宁工人先锋岗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活动和有关学习考察活动,休养、考察活动期间享受出勤待遇。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的管理工作在南宁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会工委、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参与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广泛宣传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南宁工人先锋岗获得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南宁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已获南宁工人先锋号的集体,要在单位(集体)的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南宁工人先锋号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南宁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荣誉称号,收回证书、牌匾。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南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先锋岗)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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