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2-10-17 17:27:58
摘要: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2.jpg

 

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零星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市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零星采购管理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星采购,是指在《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资金来源为工会经费。

 

第二章 零星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零星采购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程类。单项在6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监理除外)。单项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采购。

(二)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货物采购。

(三)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服务采购。

市总工会集中采购标准下限调整时,零星采购上限随之调整。

第六条  在进行零星采购时,要坚持节约经费原则,凡是满足集中采购的,应避免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零星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零星采购根据采购场地不同分为线上、线下采购。

(一)线上采购是指部门预算项目中的采购事项批准后,由预算部门直接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政府卖场)以“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

(二)线下采购是指政府卖场不提供或无法实现、或高于线下价格的项目,预算部门需要在政府卖场以外进行的采购。

1.线下采购根据内容不同分别由市总工会办公室、网络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采购实施部门)。

1)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调研、协作、合作、交流、培训、专项督查(检查)、审计、疗休养、法律服务、媒体宣传报道、飞机票、办公设备及维护(维修)、有关物品、租车、劳务服务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采购。

2)市总工会网络工作部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维护(维修)、网络设备及维护(维修)、网络配套设备、网络相关物品、网络安全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平台)运维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及通过网络开展的职工各类活动等项目采购。

2.年度预算项目中,需要由采购实施部门在线下采购的预算部门,简称“采购需求部门”。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程序

 

第八条  零星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事项审批采购需求部门应将采购费用列入当年的部门预算,在采购前履行采购项目审批手续。采购项目审批应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及意义、采购内容、资金概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具体审批手续按照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实施。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预算项目中采购事项报批后,交由相关采购实施部门按照适当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根据采购方式而定。当“采购实施部门”与“采购需求部门”为同一部门时,该部门不再履行“采购实施部门”职责,办公室的采购需求由网络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工作部的采购需求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零星采购的合同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履行按《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相关部门3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其中,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监督管理部各1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经审办、机关纪委各1名同志列席监督。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结算采购完成后,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上验收书、合同等进行结算,按程序和额度进行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六)档案管理各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完成后,经整理、归集,将采购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移交市总工会档案室保管。资料保存期为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第五章 零星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  零星采购原则上要求在政府卖场进行。政府卖场不提供或不能实现、或高于线下价格的项目,则由采购实施部门在线下采购。

第十条  线下采购项目,单项或者批量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零星采购,采用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单项或者批量在1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由采购实施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采购。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磋商采购是指与3家(含本数)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最后从中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采用磋商采购方式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相关部门3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其中,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监督管理部至少各1名。经审办、机关纪委各1名同志列席监督。

2.确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3.编制和审核磋商文件。采购实施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编制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和监督部门对磋商文件进行审核。

4.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出具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评审报告及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总工会报告,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含本数)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依据性价比确定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部门3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其中,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监督管理部至少各1名。经审办、机关纪委各1名同志列席监督。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三)询价。由采购实施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编制询价函及报价表。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果由采购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总工会报告,并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询价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代替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障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以及原采购合同的后续补充订货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直接委托采购。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涉密项目,其中涉密项目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四)意识形态项目,其中意识形态项目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五)特殊需求、专业服务项目,其中特殊需求、专业服务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特殊需求、专业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选择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类项目选定的供应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要全程跟进采购过程,配合采购实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工作全程接受机关纪委、经审办的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制定的《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南工办发〔202013号)不再执行。

 

附件: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71日印发

(PTF) 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pdf
文件类型: .pdf 4505b6846373ae71698a779ab2e619cf.pdf (472.03 KB)

关于《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doc
文件类型: .doc 08351e6d2a4a3e87658a55f81b9dad00.doc (21.00 KB)

2.2.零星采购流程图修改版(1).xlsx
文件类型: .xlsx 9fae254c2855c14623338733982289b9.xlsx (23.3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