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防范法律和廉洁风险,维护南宁市总工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总工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南宁市总工会(下简称市总)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与各合法的民事主体或公民订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以下简称“各部门”)等凡以南宁市总工会为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办法。南宁市总工会驻会直属企事业单位、非驻会事业单位、所属社团、企业为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形式和必备的条款,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本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报批事项,落实经费来源,后签合同”的程序。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部门(涉及采购事项的为采购需求部门,不涉及及采购事项的为项目实施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修订、报审等。
第七条 南宁市总工会机关法律服务团律师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利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书面的法律审查意见,指导有关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公平。
第八条 南宁市总工会成立合同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合同联审小组”)。合同联审小组由权益保障部牵头,由南宁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分管财务部的领导,办公室、机关纪委、经费审查办公室、权益保障部、财务部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对南宁市总工会年度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以及限额以上合同的会审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买劳务或委托服务、工程(含工程设备及服务)、保险、租赁、借贷、转让、合作及其他经济业务等单笔业务金额一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单笔业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合同相对方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2.本单位负先履行义务的;
3.合同相对方为南宁以外单位的;
4.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若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须有姓名、身份证号、住所);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三)标的物数量;
(四)标的物质量;
(五)价款或者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提供票据类型、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送达条款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及所附资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明确、表达严谨、无歧义。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南宁市总工会机关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工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合同必备要素是否齐全,条款是否规范等,并负责对法律条款作解析。
(二)办公室:审核合同所签订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完成报批程序,签订流程是否合规,文字表述是否清晰规范等,并负责合同统一管理、存档。
(三)权益保障部: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工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对法律顾问审核的内容再把关等。
(四)财务部:审核合同签订手续及附件是否完整,合同项目支出是否已纳入年度预算,支付条款是 否符合南宁市总工会本级制度,付款方式是否合规,提供的票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存在其它财务风险等,并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支付价款。
(五)经费审查办公室:审查合同对应采购(招标)文件、投标(竞标)文件的各项条款的完整性、符合性;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工会相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审计、审查风险等。
(六)机关纪委: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廉政风险。
(七)合同联审小组:负责会审单笔业务在 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每年按3%—5%的比例对南宁市总工会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主席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填报及审核流程:
(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已审批事项或根据南宁市总工会相关规章制度已完成采购流程并依法依规确定供应商的采购事项,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并将采购文件、中标通报、合同文本、相关附件等一次性送审(中标通报不另外单独送审),先送南宁市总工会机关法律顾问审核,再送各审核部门(办公室、财务部、经审办)或合同联审小组审核,再按合同金额根据本条第(三)点转南宁市总工会领导签批后签订。
(二)《合同签约申报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预算资金落实文件、资金审批文件(含工作方案、采购事项、详细预算等)、全过程采购文件(含招标、投标、中标等)或合同相对方资质证明材料、合同文本、经济事项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附件等。合同事项须经党组会议、主席办公会议或者采购小组等有关会议决定的,签订合同时要附相应会议纪要等。
(三)合同审批及签订权限:
1.单项合同金额在 10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批,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订。
2.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至 100 万元或追加合同金额在原合同金额10%(含本数)以下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批,授权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订。
3.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 200万元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常务副主席签批,授权常务副主席签订。
4.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合同联审小组会审后,经常务副主席签署意见后呈法定代表人签批、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常务副主席签订。
5.符合如下情况的经济合同由各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合同联审小组会审后,经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并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常务副主席签订:
(1)合同履约期限超过五年或经采购程序单项合同价超过500万以上;
(2)单项工程变更金额30万元以上或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不含本数);
(3)有多个承办部门、多头分管领导会签并最终由主要领导签批的业务;
(4)经评估可能导致重大风险或减值损失;
(5)原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有重大变更、须签定补充合同;
(6)对外投融资、合作意向、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等各类不需要办理采购手续或招标手续的经济合同;
(7)执行重大政策、发展方向等重大事项;
(8)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 一次经济事项或同分标采购的项目只签订一份合同,不可拆分。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工程类合同追加或变更参照区总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的注意事项:
(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完成签批、签订;
(二)单份合同文本为多页(2页及 2页以上)的,应标注页码,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三)《合同签约申报表》签批完成后,合同承办部门需持《合同签约申报表》及合同文本至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办理合同编号、登记手续,并加盖南宁市总工会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四)拟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五)正式合同应至少签订一式三份,其中本单位财务部、档案室各留存原件一份。
(六)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
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须履行采购流程的经济业务须根据南宁市总工会相关规章制度已完成采购流程并依法依规确定供应商,其它经济业务应充分审核合同相对方的履约及资信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核实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应审核其委托授权文件,是否有代理权限且在授权期限内等。签订合同时,做到既要考虑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各合同承办部门在与对方协商或谈判时,应有两人以上参与。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沟通,并一同与对方协商或谈判后签约。
第二十条 南宁市总工会工会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提交给财务部申请支付的合同必须是已完成签章的正式合同,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管理,并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登报声明作废。遗失过程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原件的保管和归档,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每一份合同建立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编号方式为:四位年号+金额码+三位顺序号,金额码:a—10万元(不含本数)、b—1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c—100万元(含本数)至200万元、d—200万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到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提供完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资金使用及采购申请批复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若有);
(三)合同签约申报表
(四)合同原件(含正本、副本及附件)
(五)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六)合同变更、解除协议(若有)
(七)全过程采购文件(若有)或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八)其它合同当事人的往来文件(若有)。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核、签收后由办公室加盖合同备案章(含骑缝页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后应将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合同复印件交经费审查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及本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经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合同文本为申请支付款项的正式合同,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依法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 重合同、守信用” 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合同承办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并向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标的验收
(一)本办法所指标的验收是指南宁市总工会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标的必须经过验收程序,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
(二)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标的应指定部门或专人按照合同对所购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应有专人负责。南宁市总工会经审办、机关纪委等监督部门有责任参加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须履行验收手续的标的,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照南宁市总工会工会财务制度或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附资金批复等前期文件和合同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三)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名称不一致且无更名证明文件的;
(四)未完整提交合同原件的;
(五)未出具验收报告的;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及本办法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收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出具证明材料。实际付款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名称不一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变更等证明。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对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催告合同相对方尽快履行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并收集、保存有关催告证据和对方不履约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必须在 2 日内向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影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条 本单位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尽快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出具书面协议,严禁口头约定,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流程审核、报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随原合同归档保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立即汇报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同时通知权益保障部、南宁市总工会机关法律顾问、合同联审小组研究解决办法并书面报南宁市总工会,经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六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预期因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由权益保障部牵头,由南宁市总工会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协助纠纷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发现合同相对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南宁市总工会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条 凡因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造成本单位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制定的《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南工发〔2017〕33 号)不再执行。
附件
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申报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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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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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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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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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部门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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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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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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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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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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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办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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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纪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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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小组会议纪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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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部门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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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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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办公会纪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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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纪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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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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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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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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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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