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办发〔2022〕22号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
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十九届第49次主席办公室、市总工会十九届第9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宁市总工会(下简称市总工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总工会本级工会资金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护工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市总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总工会本级工会资金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总工会机关、驻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驻市总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工会资金实施凡需地方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符合《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模标准以上的招投标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依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市总工会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总工会成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组长为分管或协管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员由市总工会办公室、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障部、机关纪委、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监督组包括经审办、机关纪委。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即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单位)
1.编报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事项申请;
2.拟定及报审合同;
3.制定单项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4.编报工程变更、预算调整等申请;
5.按规定申报工程审计。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全面统筹项目并组织或委托招标;
2.对接各部门,组织召开各项预审会议,审议采购事项申请、招标文件等各阶段文件并提交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3.按已经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定的项目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
4.通报中标结果。
(三)市总工会办公室
审核各流程报批手续的规范性。
(四)权益保障部
审核各阶段文件及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五)法律顾问单位
对各阶段文件及流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六)财务部
1.审查各阶段文件中涉及资金落实情况、支付条款、付款方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票据、制度落实、工程变更及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等;
2.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支付价款。
(七)经审办
1.审查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各阶段文件、各阶段批审手续的相关性、完整性、符合性及各阶段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
2.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桂工办发〔2022〕8号)及相关制度实施审计。
(八)机关纪委
监督相关人员的履职履责情况、廉政风险、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市总工会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规模标准
(一)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200万(含本数)以上的设备、甲供材料等工程货物;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100万(含本数)以上的工程服务,含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工程审计等工程服务;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另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总工会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章 招标方式的选择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流程,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人名单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拟定,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总各领导签审确定。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 行,若有变更,本办法限额随之调整。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上控价在200万元(不含本数)-400万元(含本数)的单项建设工程;
(一) 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不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况。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 证明文件;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 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个日历天。
第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 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实施流程
第二十条 招标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编报采购事项申请
1.申报要求: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经费列入当年的部门(单位)预算,获得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并完成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含项目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批复、上级工会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权等,视工程进度确定);完成上控价编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接受审计。
2.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编报采购事项申请,采购事项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党组会议纪要、上级工会批复、申请事由,资金来源,立项批复(按进度提供),概算批复(按进度提供),施工图纸及上控价文件(按施工项目确定),工作方案(含前期工作汇报),招标方式选择及说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说明,招标代理费支付,招标需求明细,工程验收及审计,支付条款等。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事项申报
(1)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经费列入当年的部门(单位)预算;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接受审计。
(2)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编报采购事项申请,采购事项申请按工作进度提供如下文件:党组会议决议、上级工会批复、申请事由、资金来源、立项批复、概算批复、工作方案、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采购需求、验收、支付及结算条款等。
(二)采购事项审批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将采购事项申请报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预审会议后报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批。
(三)组织实施
1. 招标文件编审:公开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由领导小组召开预审会议后,将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南宁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批。邀请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由领导小组召开预审会议后报市总各领导签审后确定。
2.发布招标公告: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应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入相应工作程序;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公告、组织招标。
(四) 开标、评标、定标
1.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2. 组织开标、评标;
3. 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发送中标通知书,在网上公示中标结果;
5.向市总提交中标结果通报。
(五) 合同协议的起草及审定程序
按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并符合相应规定,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 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小组的专家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拟定后,报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审会议审定。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 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 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 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标明排列顺序,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人员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7.评标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招标工作情况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审会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总通报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南宁市总工会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则按相 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 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八)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 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若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日起施行,《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南工发〔2017〕33号)自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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