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办发〔2022〕23号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
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各直属企(事)业
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49次主席办公会和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9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2.《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流程图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共南宁市总工会党组会议规则》《中共南宁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经审会)审查和市总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南宁市总工会本级各预算单位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证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支出。
第二条 预算单位包括机关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
机关预算单位包括:市总各部(室)、驻会非独立核算产业(系统)工会。
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市总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总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市总财务部)是支出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预算单位是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对其支出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市总经审办负责对市总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则,统一编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总工会本级。二级预算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报市总财务部和市总经审办备案。
第二章 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 市总财务部应在市总经审会审查且市总党组会审议通过年度支出预算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核定的预算内容和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书面申请执行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在书面申请内注明预算项目名称、预算详细内容(支出内容名称、数量、金额等)、工作方案及实施依据和经费来源等内容。二级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实行年度内均衡性原则分季执行,于每季度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工会书面申请执行基本支出预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申请执行项目预算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一)常规项目预算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1.预算单位申请执行单个二级项目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通过后,由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预算单位申请执行单个二级项目预算资金在20万元-3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示后,由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3.预算单位申请执行单个二级项目预算资金在30万元-5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席审示后,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4.预算单位申请执行单个二级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席审示后,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和市总党组会审批。
5.二级预算单位季度申请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的,由二级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分管领导审示后,由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二)二次分配补助类项目预算时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1.二级补助类项目预算控制数金额在5万(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基层工作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机关纪委以及其他与本资金分配有关的业务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级补助类项目预算控制数金额在5万元-10万元(含)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基层工作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机关纪委以及其他与本资金分配有关的业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2.二级补助类项目预算控制数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基层工作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机关纪委以及其他与本资金分配有关的业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审示,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3.二级补助类项目预算控制数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权益保障部(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基层工作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机关纪委以及其他与本资金分配有关的业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审示,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和市总党组会议审定。
(三)上级工会或财政部门等安排的,凡是已经定员、定额、定向,且市总无裁量权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通过后,报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补助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通过后,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示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无需上会研究。
第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当年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可按照第八条规定预申请支出预算控制数。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数执行。
(一)上一个预算年度已审批同意执行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需在本年度按原用途继续执行的项目支出。
(二)本年度人员工资、奖金、税金、社会保险、公积金、水电费等必要的基本支出。
(三)对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的支出。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批准前发生的送温暖支出、帮扶支出、突发事件支出、政策性增支和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须提前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和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席审示后,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和市总党组会审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数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预算应在会计核算系统及账簿中,通过在相关会计科目下设置辅助名目、关键字段、增设备查账等方式,实现按预算项目单独核算的目的。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不得挪用、拆借项目资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自行调整其他项目资金安排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发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力,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进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的时效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要求以年度预算批复要求为准。
第三章 支出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十四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因处理突出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新增年度支出项目、增加项目预算支出或二次细化预算内项目内容(非补助类)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并提出经费列支渠道、市总经审办审查、市总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席审示后,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和党组会审批。
第十五条 市总财务部可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经市总经审办审查通过,报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控制数在不同预算会计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变动。年度内被调剂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增加经费预算。
(一)不同预算会计科目、不同预算级次、不同的一级项目间的调剂由市总财务部提出方案,市总经审办审查通过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相同预算会计科目、相同预算级次、相同的一级项目下二级项目间的预算调剂
1.调剂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且调剂涉及的部门分管领导为同一人的,由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调剂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且调剂涉及的部门分管领导非同一人的,调剂金额在3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由调剂涉及部门的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示后,报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3.调剂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调剂涉及部门的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和市总常务副主席审示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于因年初预算编制不准确、项目管理不规范等,导致已批复预算发生调剂且年度调剂金额达到调剂部门预算总控制数5%以上的预算单位,财务部应酌情核减预算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是指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支出预算调增和调减。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除以下事项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提供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市总财务部提出。预算调整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预算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审批同意的预算控制数申请支付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预算单位一次性或多次申请支付单个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资金时,由市总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预算单位一次性或多次申请支付单个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时,由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三)二级预算单位季度申请下拨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时,由市总常务副主席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算资金支付流程
(一)机关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支付流程
1.经办人填写书面报销凭证(现金报销单或转账凭据等),并按《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本级报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本级报销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提供相关原始附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2.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凭证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并签章。
3.财务部会计对报销凭证进行初审并交财务负责人进行复审。
4.市总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席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拨付流程
二级预算单位经办人填写转账凭据并附申请材料交市总财务部会计初审并经财务负责人复审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后拨付至二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预算资金支付的经办人为支出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支出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有责任对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承担全部责任,财务部门对支出票据以及相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审核责任,经审部门有责任对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审计,审批人作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五章 预算结余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完整实施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依据预算执行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所产生的结余,原则上应在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将在次年1月第一个工作日按照上年基本支出预算指标数的30%预拨资金给预算单位使用,以确保预算单位正常运行。
(二)当年已完成的项目支出净结余不能结转使用,由市总财务部收回预算。
(三)当年已开展,需要延续到第二年才能完成的项目,项目资金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经市总财务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四)基本建设项目结余,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新修订的《南宁市总工会本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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