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起草过程
市总工会对《办法》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市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门召集办公室同志,部署《办法》修订工作。《办法》的修订经过了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完善修改等阶段,历时近四个月。2021年3月底,完成了初稿。此后,在市总工会副处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中征求修改意见,召开了3次征求意见专题会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同时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根据归纳汇总,各方面共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近20条(处),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进行了采纳。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全文7000字左右,分为6章2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市工人文化宫、市总工会工人休养所、市总工会所属企业、社会团体(驻市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在第七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不需要地方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限额内的工程项目。
(二)调整了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在第八条中,将工程类由原统一的30万元以上调整为60万元(含本数)以上,工程监理服务为50万元(含本数)以上。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由20万元以上调整为50万元以上(含本数)。
(三)调整了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方式。在第十条中,明确市总工会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组长为协管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网络工作部、权益保障部负责人组成,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纪委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资产监督管理部分管资产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并对领导小组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四)调整了集中采购的程序。在第十二条中,将采购程序明确为采购事项审批、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集中采购文件等10个步骤。将原有制度中立项审批、编制预算、编制需求文件等程序合并为采购事项审批,简化了采购程序。调整了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在第十二条(二)中,根据南宁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将原“抽签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修订为“采购实施部门(单位)获得采购项目审批文件后,自行依据服务质量、项目经验、服务报价或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五)提高了公开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在第十三条(一)中,工程类项目: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六)增加了采购方式。在第十三条(三)中,增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明确竞争性磋商的定义及使用情形。竞争性磋商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增加其作为市总集中采购的一种方式,使集中采购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七)对可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单一来源、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其中,补充了直接委托采购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意识形态项目,其中意识形态认定工作由市总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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