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以下称《办法》)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起草过程
市总工会对《办法》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市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门召集办公室同志,部署《办法》修订工作。《办法》的修订经过了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完善修改等阶段,历时近四个月。2021年3月底,完成了初稿。此后,在市总工会副处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中征求修改意见,召开了3次征求意见专题会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同时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根据归纳汇总,各方面共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近20条(处),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进行了采纳。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全文6100多字,分为8章37条,主要起草内容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是在《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南工办发〔2020〕14号文的基础上修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规定了适用范围
1.本办法第一章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本级工会资金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凡属市总工会机关、驻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驻市总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工会资金实施需地方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符合《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模标准以上的招投标活动。
2.本办法仅针对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依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办法执行。
3.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南宁市总工会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采购。
(三)明确了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本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市总工会成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组长为分管或协管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员由市总工会办公室、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障部、机关纪委、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监督组包括经审办、机关纪委。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即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并规定了各部门职责。
(四)明确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招标范围及标准,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市总工会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部门项目,经市总工会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五)明确了招标方式的选择
本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五)规定了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实施流程
本办法第五、第六章规定了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实施流程。
(六)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
本办法第七章规定了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
(七)附则
本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定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资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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