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办发〔2020〕6号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南宁市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有利于推进我市工会组建工作,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
第二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由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存入工会经费集中户进行分配:应上缴部分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分配给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县总工会;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进入所属总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专户,并建立备查核算明细账,待缴费单位组建工会后返还。
第四条 办理返还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程序:缴费单位正式成立工会组织后,由基层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工会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填写《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申请返还。根据其工会组织关系所在,市直属基层工会由市总工会直接返还;城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工委及独立核算的产业系统工会下辖基层,由城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工委组织审核,市总工会复审合格后返还;县级总工会下属基层由其自行审核返还。
第五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原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且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基层工会,应上缴部分全额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六条 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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