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经费收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经费收入管理制度》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南宁市总工会经费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南宁市总工会内部控制,加强经费收入管理,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拔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四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原则按收付实现制执行。
第五条 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收入缴入本级工会帐户,用于本级工会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第六条 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中本级工会的留成部分。税务代收及财政划拔部分经费由区总在税务代系统结算后直接转入市总工会工作户;基层工会直接上解部分经费先进入经费集中户,每年末将市总本级留成部分经费划转到工作户。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市总工会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给予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回拔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第八条 政府补助收入。由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市总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财政拔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劳模补助等,每年按财政局要求编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市总工会机关工会根据审议过的年度预算开展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照《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向市总工会申请的补助。市总机关工会应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十条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市总工会下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各项事业收入。
第十一条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市总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以及收回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科目帐面余额的差额。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市总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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