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0-05-22 18:52:04
摘要: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南宁市总工会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工会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工会财务风险,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南宁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债权债务是市总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借贷及往来款项,包括借出款、借入款及各项应收应付款。

借出款是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应收上级工会应拨补助、应收下级工会应上缴经费及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应付职工的各项工资收入、应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应拨下级工会的建会筹备金及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二条  严格控制借出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并及时办理结算。 在确保自身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仍有经济能力的,在上、下级工会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或发展工会事业中发生资金困难时,可办理借出款项。总资金出借必须经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每笔款项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注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 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

工会借出款仅限于工会内部,禁止对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借出款项。

 市总对已形成的债权要按照单位、个人或者事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或岗位变动,应结清相关债权债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对单位发生的借入款、应付款项、代管经费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 对应付上级经费和应付下级经费,工会应当及时清算,确保各级工会正常运转和开展工作、活动之所需。属负债性质的代管经费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应付款项、代管经费核算和管理。 

  市总不得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账户为工会系统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工会系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工会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担保,应建立严格分析论证和审批制度。       

严格禁止工会兴办的具有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各类组织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债权债务的核算应符合《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会计人员应定期清查债权债务。每月结帐前,应核对债权债务相关科目,对到期债务及时结算,对到期债权及时催收。每年年终决算前,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通过函证等方式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对,确保债权债务的安全、准确。

 逾期三年以上的借款、应收款项,因债务人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按全总《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各基层工会可依据现行有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