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0-07-09 19:01:23
摘要: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2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总机关经济合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形式和必备的条款,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基建及维修工程、财产租赁、财产保险、对外购买劳务及其他经济业务等,单笔业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二)对方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三)我方负先履行义务的

(四)合同对方为南宁以外单位的

(五)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

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三)标的物数量

(四)标的物质量

(五)价款或者酬金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八条  市总办公室为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及本部门上年延续或新增的经济业务需要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随同申请报告、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送办公室初审同意,并送市总法律顾问、经审办、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报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一)单项经济内容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送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分管领导签订或委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

(二)10—30万元(不含本数)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协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由分管领导签订

(三)30—100万元(不含本数)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呈主席签批后,由分管领导签订

(四)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订。

按上述程序报批后,“申报表”原稿及合同初稿由市总档案室留存,并将复印件发还申报部门,由申报部门按批准的意见办理。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原件送档案室留存,申报部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方可申请支付合同款项。支付年度预算内、外的合同款项时,均应按照《南宁市总工会机关财务支出审批制度》的程序办理,并附款报告和合同等。

第十条  签订合同的形式要求

各部门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各部门在与对方协商谈判时,应有两人以上参与。如涉及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沟通,并一同与对方协商或谈判后签约。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或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签约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八条  实行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  市总档案室应认真做好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每一份合同建立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12号 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1).docx
文件类型: .docx 424688eff638714a2f7502db7012ec29.docx (23.0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