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0-07-09 19:04:35
摘要: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2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总工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保护工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市总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总工会机关、驻会产业工会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下同),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行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市总工会招投标工作实行统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总工会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总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机关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核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

(三)审核基建项目的概算

(四)审核基建项目的设计文件

(五)审核基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六)审定基建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七)审定招标代理机构

(八)审定基建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九)审定与基建有关的各类中介机构库

(十)审定基建项目各类工程变更并就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对市总工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每个需要招标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具体招标工作,项目单位(部门)有关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项目招标工作人员开展招标工作,并依法接受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机关纪委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服务等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由项目单位(部门)负责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安装工程)

2、与上述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

3、与上述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装修装饰工程、消防等项目。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审核、监理等。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规模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货物金额2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审核、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南宁市总工会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全国总工会、自治区和南宁市总工会另有规定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四条  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部门)按照国家、南宁市有关招投标规定、南宁市总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以规范管理。

 

第四章 招标方式的选择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项目单位(部门)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人名单由项目单位(部门)拟定,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1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第十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获得立项审批手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期限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注、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个日历天。邀请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10个日历天。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 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基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前期工作程序

1、确定招标工作人员:项目单位(部门)研究确定该项目招投标工作人员名单

2、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项目单位(部门)组织招标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拟选择的招标方式和原因,以及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而拟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选择确定方式;工作方案经市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3、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部门)独立或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按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批

4、发布招标公告: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项目单位(部门)向相应机构递送相关资料,进入相应工作程序;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项目单位(部门)按规范要求发布公告。

(二)开标、评标、定标

1、接受投标报名,审投标人资格

2、组织开标、评标

3、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发送中标通知书,在网上公示中标结果。

(三)合同协议的起草及审定程序

1、项目位(部门)和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起草有关合同协议

2、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审

3、按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及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相应项目单位(部门)有关领导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项目单位(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并符合相应规定,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小组的专家由项目单位(部门)拟定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四)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四)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票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人员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7、评标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六)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招标工作情况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市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通报并备案。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市总工会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投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则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八)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市总工会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南宁市总工会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若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