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总工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总工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2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南宁市总工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优先考虑选择与市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职能活动相吻合的、并能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是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
(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三)负责管理资产收益资金;
(四)负责资产运营部门在资产租赁经营中的监督管理以及资产经营效益指标的建立、考核;
(五)制定租赁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以及对欠缴和逾期缴纳租金现象的承租单位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 资产运营部门是资产租赁经营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出租招标或竞租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手续办理。
(三)负责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整理,做到一事一档,内部决策决议、评估报告、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四)负责按合同约定敦促租赁户按时交纳租金、物业费及水电等费用。
(五)负责资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第六条 资产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租赁面积大、装修投资多、回报周期较长的资产出租,按程序报请上级工会审定租赁期限。
第七条 承租人应是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 进行资产出租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原则上,每年只进行评估一次,用途相同的资产出租可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涉及较大资产面积租赁时,可进行单独评估。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
第九条 资产招租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租程序:
(一)申报审批。资产运营部门向资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经批准后,由资产运营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租;
(二)信息发布。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相关报刊、市总网站等媒体或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竞价租赁。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到期后,如有多家报名,于公告截止日次日进行公开竞价。在合理的价格区间范围内,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信誉、实力、经验”等情况,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
(四)合同签订。租赁意向达成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拟定规范的租赁合同,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资产监督管理部报请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后,按《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资产运营部门、承租人、资产监督管理部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底价协议租赁方式,由资产运营部门书面申请,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南宁市总工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
(一) 发布公开招租信息后只有一家报名的。
(二) 单项年出租底价10万元以下的。
(三) 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四) 租赁期在1年以内的。
(五)其它零星、分散、小量的资产出租可由资产运营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确定租赁单价后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定后,未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采取解除合同、追缴租金、强制承租方搬离等措施,催促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资产租赁期限届满,由资产运营部门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和内部决策程序,组织招租,相同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工会资产,做好防火、防盗、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及权益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情况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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