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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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9-30 16:17:14
摘要: 南宁市总工会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
南宁市总工会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务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公开,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公开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南宁市总工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公开,可会同机要室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公开,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南宁市总工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务公开;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 宁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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