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各工会工委,各产业工会,市属各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南宁市总工会十九届第3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12.24南工发〔2021〕21号---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南 宁 市 总 工 会
2021年8月25日
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作用,理顺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相关企业工会组织关系,南宁市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总工办发〔2018〕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相关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广泛性、代表性;坚持职工为本,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持依法规范,符合法律和工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企业集团公司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职工队伍状况等实际,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立足实际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章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建立。各企业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并报南宁市总工会批准。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统一名称:“企业集团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工会委员会”。
企业集团下属独立法人公司工会组织名称:“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工会委员会”、集团机关工会组织名称:“企业集团公司工商登记名称+机关工会委员会”、集团下属非独立法人公司工会组织名称:“××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公司名称+分会”。
工会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设立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名。
第七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机构及人员配置。企业集团公司工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工会委员尽可能吸纳主要子(分)公司工会主席加入;集团公司工会会员较多的,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工作机构独立设置,不得随意撤并;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工作人员坚持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根据工会组织规模,工会干部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如下:
会员数 |
主席 |
副主席 |
办公室主任 |
办公室副主任 |
财务 |
干事 |
≥8000 |
1 |
2—3 |
1 |
1 |
2-3 |
4—6 |
≥5000 |
1 |
1—2 |
1 |
1 |
1 |
2—4 |
≥3000 |
1 |
1 |
1 |
0 |
1 |
2—3 |
<3000 |
参照执行 |
人员配备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按集团党政副职级别配备;专职副主席按集团中层正职级别配备;其他人员按企业行政部门同级人员档次配备。
各集团公司工会具体人员配置由集团工会和集团党政协商确定。
市总工会继续承担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相关企业工会法人登记、开具印章制作证明、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接受集团公司党组织的领导,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候选人及重大事项报集团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与行政的关系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工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协助企业集团公司行政开展民主管理,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团公司行政报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与工会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和谐企业。行政在人、财、物上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确保工会工作正常开展;工会组织围绕企业工作重心,教育职工爱岗敬业、提高技能,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工作。
第三章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领导关系
第十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南宁市,含五县七城区)的子(分)公司工会、集团本部机关工会实行直接管理。
二级集团公司工会直接管辖其下级公司工会组织,具体方式参照一级集团公司工会对其子(分)公司工会的管理。
集团母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子(分)公司工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以所在地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和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目前已在南宁市总工会成立单独基层工会的集团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相关企业的工会组织关系原则上由南宁市总工会统一协调划归所属集团公司工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落实市总工会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市总工会年度考核;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下属工会组织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包括工会组织建设(批复)、工会业务指导、开展工会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年度考评、预决算审批、报表汇总工作、工会干部年度考核等;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各级工会组织人事及新建、撤并独立工会组织情况报南宁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和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的经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的收缴。各集团公司本部机关工会、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工会、分公司工会其工会经费通过税务代收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经过经费汇缴清算系统将缴费子(分)公司工会留成经费(按自治区总工会制定的比例)拨至该基层工会账户。
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南宁市)以外的子(分)公司工会,工会经费上缴所在地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可与子(分)公司工会所在地方总工会协商,从上缴经费中按一定比例上缴至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的来源。集团公司工会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助、集团行政补助支持等方式解决。
本级留存:各子(分)公司工会原则上按照本级留成经费不低于10%上缴到集团公司工会,具体上缴比例由集团公司工会与所属子(分)公司基层工会协商。
上级补助:南宁市总工会按照各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工会上解经费市总本级留成总额的15%对各集团公司工会进行补助。
行政补助:各集团公司行政应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在经费上给予集团工会适当支持。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行政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1%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费用;按照会员数年度补助20~100元/人用于本级公司工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是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召集人。
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相关企业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本级民主管理工作权力,各级职代会独立开展工作。
一级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为本集团最高权力机构,下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不能与上级职代会决议相抵触。
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原则上上一级职代会代表必须是下一级职代会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行政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9号)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执行《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单
1.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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