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工资支付和企业复产复工 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20-07-16 17:09:22
摘要: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复工的时间较晚,如果某公司3月2日正式复工,关于2月份的工资发放,是否只发放2000元的基本工资,能适用“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复工的时间较晚,如果某公司3月2日正式复工,关于2月份的工资发放,是否只发放2000元的基本工资,能适用“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规定呢?针对此类问题,以下一一作答:

 

1问:受疫情影响2月份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后一天之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劳动者工资;进入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第一天开始,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支付生活费。若2月份工资支付周期刚好为月初至月底,则2月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劳动者工资3月份开始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支付生活费,复工以后正常计算支付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问: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发放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要求,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各类假期

答:可以但应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4问:受疫情影响企业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明确要求,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5问: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至2月2日),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如何保障落实?

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转发国办发明电〔2020〕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确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加班的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加班工资,没有补休的规定。因此,春节期间的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其他包括延长假期应按休息日处理,未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应按正常工资的200%计算支付加班工资。

 

6问:被隔离劳动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7问:被隔离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非工伤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归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问:“三月三不放假如何给予员工补助?

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5日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壮族三月三”假期安排的通知》,要求2020年“壮族三月三”假期即3月26日、27日(农历三月初三、三月初四),全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照常上班。3月28日、29日(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休息。各单位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里的通知明确是不能补休的才给予补助,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休息日加班的规定相同,应按正常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补助。

 

 

9问: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

解释:劳动者主观故意导致不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工资没有法律根据。

 

10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来自疫区的人员?

答:不能。遇到就业歧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问:单位以受疫情影响要裁员,有没有变通方法?

答: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2问:因疫情未复工,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是拖欠工资吗?

答:不是。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疫情原因导致不是单位故意,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解释: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3问:劳动合同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到期,单位可以在期满终止吗?

答:不可以。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4问: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形。

 

15问: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确定。规章制度无效或不明确的,单位不可以解除。

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6问: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职工可以拒绝复工吗?

答:不可以。

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