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来源:南宁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 唐恒敏    浏览:次    发表时间:2019-03-01 18:56:18
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外勤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每月累计迟到4次及以上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2016年3月公司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外勤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每月累计迟到4次及以上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2016年3月公司组织了员工进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月累计迟到2次及以上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李某参加了本次学习。2017年8月,公司以李某一月内迟到2次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以其劳动合同已被公司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2017年10月,李某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李某每月累计迟到4次及以上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现虽公司主张其劳动合同已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并且规章制度已向全体发送,李某对此已经知晓,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但公司在组织学习前未向全体员工征求相关意见,也未能提供双方已就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相关证据,故公司的辩解不能证明该制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之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合意,劳动合同的变更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规章制度是单位单方制定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及管理秩序的内部管理规范,是单方内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劳动者享有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权利,法院此时的判案标准依据为“劳动者请求”。

为避免此类纠纷,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给予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同样的重视,只有将二者完美结合,才能真正达到公司的规范治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